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民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利法第79條
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85條第1 項前段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